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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元代行省制度强化中央集权的表现(元朝行省制度的作用和影响意义)

2023-04-14 06:49 来源:促记网 点击:

元代行省制度强化中央集权的表现(元朝行省制度的作用和影响意义)

元朝中央集权的新变化—行省制度!

元朝时期,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基本还是仿照汉法,继续强化中央集权统治,防止地方分裂。

在中央:公元1260年,忽必烈即汗位后,设置中书省(全国最高行政机关),主持全国行政政务,下设左三部司吏部、户部、礼部,右三部司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。

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,一般由皇太子充任,副职依次为右丞相一人、左丞相一人,平章政事设四人、参知政事设二人,统称“宰执”。

公元1263年(中统四年)五月,设立枢密院,负责全国军事事务,长官为院使,由皇太子兼任(虚职),实权由枢密副使掌控。下设知院、同知、副使、签书枢密事、同签枢院判。

公元1264年(至元元年),设“总制院”,后改为“宣政院”,主管全国佛教、吐蕃、畏兀儿地区政务。

公元1268年(至元五年),设御史台(主要负责监督官员政绩、贪污腐败问题),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,下设殿中司、察院、内八道政廉仿司。

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宣政院、御史台、各司其职,互不干涉,相互独立。

在地方:设置行中书省(简称“行省”),长官为丞相(由中书省任命)。

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十个行省:岭北、辽阳、河南、陕西、四川、甘肃、云南、江浙、江西、湖广

山东、山西、河北、蒙古等地归中书省直接管辖,称为“腹里”,行省的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负责。

各行省财务支出由中央统一支付;行省无任何军权,中央掌握全国军权,以防止发生地方割据。

中书省和行省下设路、府、州、县,长官都被称“达鲁花赤”(成吉思汗设立,意为“掌印者”),负责督察,又称“监临官”。

各路的正官为总管,府为府尹或知府,州为州尹或知州。城市中还设置隅、坊。公元1270年,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在全国各地以自然村落为单位编社,50家—100家为一社,设置社长。

为避免专权独揽,地方官员在设置时不只设置一人,规定地方官员在商议重要事务时需要几人同时一起商议,使得彼此的权利相互制衡。

元朝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,维持地方社会稳定,一般重要的官职都会安排蒙古人、色目人担任,但是也明令限制蒙古贵族在自己封地内自行选官任职。

不允许其横征暴敛,实际上各地百姓对于蒙古贵族的专横跋扈亦未幸免。

元朝行省制度的确立,其作用是为了承上启下分权制衡,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,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制度而出现。

也成为后续明清两代政治制度的雏形,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创举。